李颜曦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2-07-30
庭立方:根据,为了保证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利的行使,刑事诉讼法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基于特殊原因可以可以申请顺延期间:一是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可抗拒,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依靠自身力量又无法克服和排除的客观困难,如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事故引起的交通中断;二是其他正当理由,如突发严重疾病无法行动等。这时,当事人不包括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在障碍或原因消除后的5日以内提出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对此,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确有正当理由的,以裁定的形式准予顺延。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104条;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10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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