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镜祥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2-07-30
庭立方:根据,司法实践中具体的送达方式有:
(1)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即公安、司法机关指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收件人的行为。收件人本人亲自签收以及本人不在时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人代为签收,都属于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即在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向其送达的诉讼文书时,公安司法机关的送达人依法将文件留在收件人住处的送达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人民法院调解书的送达,不能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因为调解书是以当事人接收作为生效条件之一,如果收件人拒绝接收,则应当视为调解无效,需要进行判决。
(3)委托送达,指公安司法机关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代为交给收件人的送达方式。
(4)邮寄送达,指公安司法机关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局将诉讼文书、送达回证用挂号邮寄给收件人的送达方式。
(5)转交送达,指公安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书交收件人所在机关、单位代收后再转给收件人的送达方式,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军人、被劳动教养或者正在服刑的人。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105条;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04—10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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