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根据,在宣布开庭程序中,审判长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1)传唤当事人到庭,查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民族、原籍、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查明被告人是否曾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被告人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等。
(2)公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理由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3)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这是为了便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
(4)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①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②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③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④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审判长在告知上述权利时,可以作必要的解释,以便当事人理解。
●关联条文
《》第185条;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25-12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