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建强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2-08-08
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第一审程序案件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因此,在前述程序规定之外的内容,法院在审理时不能简化,具体包括:
(1)有关核实当事人基本信息、权利告知的程序不能省略;
(2)有关被告人申请回避权利的程序规定不能省略;
(3)核实被告人是否自愿适用简易程序的程序不能省略;
(3)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如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申请新的证人、鉴定人到庭作证权、辩论权、最后陈述权等不能省略。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2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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