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伟麟 严选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12-08-09
庭立方:根据《》的规定,发回重审的审判组织、审判程序和审限分别如下:
发回重审的审判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所作的裁判与第一审裁判均有同等的效力,在法定的期限内可以上诉或者抗诉。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228、230条。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全部类型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经济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经济犯罪
#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