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权峰 严选律师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徐权峰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2012-08-09
庭立方: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是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再审案件,则其审判组织只能是合议庭。但是,对于不是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再审案件,审判组织究竟是合议庭还是独任审判,法律没有明确。我们认为,从再审案件本身的特点来讲,案件已经比较复杂,不属于适用独任审判的范围,因此由其它法院审理的再审案件,也应当由合议庭审判。
对于合议庭的组成,法律只是规定如果再审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则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也就是说参与过本案第一审、第二审的审判员应当回避,由其他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但是没有明确人民陪审员是否可以参与组成再审案件的合议庭。对此我们认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其一,如果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且不属于抗诉案件,则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如果是抗诉案件,则不能;其二,如果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则人民陪审员不能参加。
●关联条文
《》第178、245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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