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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是否可以终止暂予监外执行

发布时间:2012-08-10

庭立方:根据刑事诉讼法,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如果被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如罪犯身体恢复健康,规定的婴儿哺乳期已满,且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终止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如果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是因为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则其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应按照原判刑期在原执行场所予以执行;如果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执行刑期从其被抓获或主动投案之日起继续计算。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2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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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终止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如果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是因为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则其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应按照原判刑期在原执行场所予以执行;如果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执行刑期从其被抓获或主动投案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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