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健 严选律师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
发布时间:2012-08-10
庭立方: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执行机关”不仅包括监狱、看守所、公安机关、未成年犯管教所,还包括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社区矫正机构。具体的处理程序是:
(1)对于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的,如果该罪犯是在监狱内服刑,则应由监狱进行侦查,并在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如果该罪犯不是在监狱内服刑,则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并在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2)对于发现了判决时没有发现的罪行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的管辖范围,区分情况分别由人民检察院进行侦查后起诉或者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并在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18条、2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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