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洪 严选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卓建忠赢律师团)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2-08-10
庭立方:根据,的撤销程序因撤销假释的原因不同而有所不同:
(1)对于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因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而应当被撤销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新罪时,对原裁定宣告的假释予以撤销;如果原来是上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假释的,审判新罪的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销原裁定宣告的假释。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对原裁定宣告的假释撤销后,应当通知原宣告假释的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
(2)对于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因在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而应当依法撤销假释的,原作出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提出的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撤销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262条;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56、3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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