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洪 严选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卓建忠赢律师团)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2-08-13
庭立方:1996年《》的确规定“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但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此作了修改,规定审判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岁的案件都不公开审理。因此,审判时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是“一般”也不公开审理,而是“应当”不公开审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不公开审理,并不排除法定条件下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27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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