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立明 严选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2-08-14
庭立方:按照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职责审查各自阶段达成的和解协议,在审查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在程序上,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这里的其他有关人员,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范围,但是根据各地的经验,应当可以理解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社区委员会、村委会代表等。
(2)在内容上,要审查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和合法性。自愿性是指双方必须在无任何外界压力或干扰下做出的真实选择。合法性是指和解协议的内容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不得出现有损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内容,不得有违公序良俗。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27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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