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沛文 严选律师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
发布时间:2012-08-14
庭立方:根据,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解除强制医疗,一种是强制医疗机构经过诊断评估后,认为相关精神病人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提出解除意见并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另外一种是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在这两途径中,强制医疗机构具有如下职责:依职权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符合解除强制医疗条件的精神病人,及时提出解除意见并报相关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的职责是:对强制医疗机构的解除意见进行审查,或者对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及时决定是否解除强制医疗。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28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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