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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行为及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2-08-21

  庭立方: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关于什么是紧急避险行为及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款包含两层意思:1.什么是紧急避险行为。根据本款的规定,采取紧急避险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避险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危险;(2)“危险”正在发生,使上述合法权益受到威胁。对尚未发生的危险、已经结束的危险,以及假想的危险或者推测的危险,都不能采取紧急避险行为;(3)紧急避险行为是为了使更多更大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种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避免的损害。这是由紧急避险的性质决定的。所谓“紧急避险”是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受到正在发生的危险威胁的合法权益的紧急措施。不论是受损害的还是被保全的合法权益,都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只有损害的合法权益小于被保全的合法权益时,紧急避险的行为,才是对社会有益的,紧急避险才有实际意义。2.采取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由于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避免的损害,对社会是有益的,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而具有合法性。因此本款规定,“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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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什么是紧急避险行为及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款包含两层意思:1.什么是紧急避险行为。根据本款的规定,采取紧急避险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避险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危险;(2)“危险”正在发生,使上述合法权益受到威胁。对尚未发生的危险、已经结束的危险,以及假想的危险或者推测的危险,都不能采取紧急避险行为;(3)紧急避险行为是为了使更多更大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种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避免的损害。这是由紧急避险的性质决定的。所谓“紧急避险”是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受到正在发生的危险威胁的合法权益的紧急措施。不论是受损害的还是被保全的合法权益,都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只有损害的合法权益小于被保全的合法权益时,紧急避险的行为,才是对社会有益的,紧急避险才有实际意义。2.采取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由于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避免的损害,对社会是有益的,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而具有合法性。因此本款规定,“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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