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顺仙 严选律师
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12-08-22
庭立方:根据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解释】本条是关于刑罚种类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所谓“主刑”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的主要刑种。它只能独立适用,不能相互附加适用。对一个犯罪,只能判处一个主刑。“附加刑”是补充主刑惩罚罪犯的刑种。它既能附加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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