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媛媛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2-08-22
庭立方:根据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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