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俞 严选律师
上海博和汉商(盐城)律师事务所 瀛动力刑辩团队
江苏省盐城市
发布时间:2012-08-27
第八十九条 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犯罪行为处于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就是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处于持续状态的,时效期限自这种持续状态停止的时候起开始计算。“继续状态”也就是持续状态,是指犯罪人实施的同一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接连不断的状态。如非法拘禁他人,在被害人脱离拘禁以前,该犯罪就一直属于继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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