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建强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2-08-28
庭立方:根据危害结果在不同犯罪中的意义不同:(1)以对直接客体造成的特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2)以发生了严重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罪与非罪的标准。(3)以发生某种特定的物质性严重后果的危险性,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4)以物质性危害结果的轻重作为适用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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