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军 严选律师
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12-08-29
庭立方答:,是指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以提供资金帐户等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得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监管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提供资金帐户等方法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构成。(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以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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