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永娟 严选律师
广东大律至明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12-09-07
庭立方:根据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追诉标准,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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