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2-09-07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追诉标准,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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