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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特征

发布时间:2012-09-11

  冒用他人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应当具备以下特征:

  (一)行为人实施了冒用他人票据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冒用”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的他人的票据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冒用”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指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获取的票据,如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的票据,或者明知是以上述手段取得的票据而使用,进行欺诈活动。二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或者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三是指用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或者捡拾他人遗失的票据进行使用,骗取财物的行为。

  (二)行为人冒用他人票据的行为必须是故意的。对于冒用他人票据骗取财物的行为人来说,其主观上具有进行诈骗的故意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有些行为人冒用他人的票据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所为,如有持票人所持票据是其前手诈骗或者窃取的;有的行为人是受他人委托并使用委托人提供的票据,进行购物、支付、结算等活动,而该票据本身是冒用的。委托人为了逃避追查,隐瞒了该票据持有人的真实情况。请他人代为使用。在这种行为人不知票据是冒用的情况下,其主观上当然也就不具有诈骗的故意。因此,就不应承担本项规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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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为人冒用他人票据的行为必须是故意的。对于冒用他人票据骗取财物的行为人来说,其主观上具有进行诈骗的故意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有些行为人冒用他人的票据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所为,如有持票人所持票据是其前手诈骗或者窃取的;有的行为人是受他人委托并使用委托人提供的票据,进行购物、支付、结算等活动,而该票据本身是冒用的。委托人为了逃避追查,隐瞒了该票据持有人的真实情况。请他人代为使用。在这种行为人不知票据是冒用的情况下,其主观上当然也就不具有诈骗的故意。因此,就不应承担本项规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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