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强 严选律师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
发布时间:2012-09-18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人对被买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故意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这里所说的“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是指收买人对被买的妇女、儿童有本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伤害”是指收买人对被买的妇女、儿童有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侮辱”是指收买人对被买的妇女、儿童有本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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