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春妹 严选律师
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湛江市
发布时间:2012-10-09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犯罪行为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是指没有经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私自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上列人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确有必要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中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方可进口。本款规定对未经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犯罪行为,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九条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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