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卓妍 严选律师
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大连市
发布时间:2012-10-09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违反矿产资源法及有关规定,采易弃难,采富弃贫,严重违反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的指标进行采矿的行为。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资源,一旦被破坏,几乎是难以补救的。有些矿种在世界范围内都是稀有矿种,如铌、钽、铍一旦被破坏,对人类的财富都是一项损失;还有些矿种虽然不是稀有的矿种,比如煤、石油,但过度的破坏性的开采也会造成矿产资源的破坏和损耗。因此,本款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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