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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四条

发布时间:2013-01-1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四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庭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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