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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五条

发布时间:2013-01-1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五条 对上诉、抗诉案件,应当着重审查下列内容:庭立方

(一)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三)在侦查、审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

(四)上诉、抗诉是否提出新的事实、证据;

(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情况;

(六)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采纳情况;

(七)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合法、适当;

(八)第一审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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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三)在侦查、审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

(四)上诉、抗诉是否提出新的事实、证据;

(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情况;

(六)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采纳情况;

(七)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合法、适当;

(八)第一审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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