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镜祥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2-01
庭立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经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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