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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发布时间:2013-02-04

    庭立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增补)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修改)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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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立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增补)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修改)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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