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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二百四十六条

发布时间:2013-03-07

   庭立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二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增补)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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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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