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敏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4-03
庭立方:二者在侵犯的客体、危害后果和主体上是基本相同的,区别主要在于:1、是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只能出于过失,而后者只能由故意构成。2、是危害行为不完全相 同。前者在客观上表现为职责义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不作为;后者则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超越限度或者没有限度 地履行职责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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