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端宁 严选律师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发布时间:2013-04-11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2024/03/18 14:24
2023/12/10 10:07
2022/02/25 11:00
2022/02/24 11:28
2022/02/18 18:18
2022/01/28 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