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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中罚金刑的适用

发布时间:2013-04-28

 

关键词 罚金单位犯罪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我们认为,单位偷税犯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个人如何适用罚金刑问题,根据《刑法》第201条、第Zn条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判处的罚金可在总额上掌握在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幅度内,但对个人应当少判。理由是:
综合考虑《刑法》 的各种规定,不能得出对于单位偷税犯罪中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并处罚金的结论。《刑法》第211条明确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第201条明确规定,犯偷税罪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211条指向(仅指单位偷税罪)第201条,而第201条规定要并处罚金,因此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并处罚金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要求,“凡法律规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均应当依法并处,被告人的执行能力不能作为是否判处财产刑的依据”。《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要求,“刑法分则条文规定有罚金刑,并规定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条款处罚的,应当判处罚金刑”。从两份纪要看出,凡是《刑法》 要求判处罚金刑的,即便对并处罚金的合理性提出怀疑,在立法未修改或者立法机关未作出立法解释之前,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不并处罚金。
关于罚金数额,对于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金数额,应该低于对单位判处的罚金,这是考虑到单位犯罪是体现了单位意志,个人只是代表单位行事,其所获取的非法利益基本由单位所有,个人所得非常有限。《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已经明确,“应当低于对单位判处罚金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审理共同走私犯罪案件时,对各共同犯罪人判处罚金的总额应掌握在共同走私行为偷逃应缴税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这一规定符合刑法精神。具体到本案,在罚金总额方面,应考虑对单位、个人罚金总额在偷税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但对个人要少判。
当然,上述结论是从现行《 刑法》规定出发得出的,一方面,法官办案必须遵守法律;另一方面,又必须从实际出发,合理解决法律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理论上讲,单位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个人不适用罚金刑应当更加合理,既避免重复评价,也有利于司法操作,建议刑法修改时对此问题予以考虑。
——熊选国:《 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3一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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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单位偷税犯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个人如何适用罚金刑问题,根据《刑法》第201条、第Zn条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判处的罚金可在总额上掌握在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幅度内,但对个人应当少判。理由是:
综合考虑《刑法》 的各种规定,不能得出对于单位偷税犯罪中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并处罚金的结论。《刑法》第211条明确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第201条明确规定,犯偷税罪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211条指向(仅指单位偷税罪)第201条,而第201条规定要并处罚金,因此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并处罚金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要求,“凡法律规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均应当依法并处,被告人的执行能力不能作为是否判处财产刑的依据”。《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要求,“刑法分则条文规定有罚金刑,并规定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条款处罚的,应当判处罚金刑”。从两份纪要看出,凡是《刑法》 要求判处罚金刑的,即便对并处罚金的合理性提出怀疑,在立法未修改或者立法机关未作出立法解释之前,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不并处罚金。
关于罚金数额,对于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金数额,应该低于对单位判处的罚金,这是考虑到单位犯罪是体现了单位意志,个人只是代表单位行事,其所获取的非法利益基本由单位所有,个人所得非常有限。《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已经明确,“应当低于对单位判处罚金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审理共同走私犯罪案件时,对各共同犯罪人判处罚金的总额应掌握在共同走私行为偷逃应缴税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这一规定符合刑法精神。具体到本案,在罚金总额方面,应考虑对单位、个人罚金总额在偷税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但对个人要少判。
当然,上述结论是从现行《 刑法》规定出发得出的,一方面,法官办案必须遵守法律;另一方面,又必须从实际出发,合理解决法律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理论上讲,单位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个人不适用罚金刑应当更加合理,既避免重复评价,也有利于司法操作,建议刑法修改时对此问题予以考虑。
——熊选国:《 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3一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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