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亲友将犯罪人哄骗、捆绑、麻醉后送交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3-04-28

 

关键词 自首 自动投案 亲友协助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有一种观点认为,自动投案“要么主观上有主动投案的表示,要么客观上有投案的行为”,因而类似将犯罪人哄骗、捆绑或麻醉后送交司法机关的行为,显然都不能视为“亲友送去投案”。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对上述情形不以自动投案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
我们认为,在处理这类案件中,既不能从表面形式出发,仅以犯罪人的亲友对犯罪人采取了哄骗、捆绑、麻醉等手段为由,就一概认定其亲友送其归案行为违背了他本人的意志,也不能不加区别主张所谓可以将“亲友的主动性视为犯罪分子的主动性”,而应当通过分析犯罪人在其亲友送其归案前后以及此过程中的种种表现,以认定其归案行为是否具有主动性,并进而决定是否将其行为视为自动投案。具体而言:
1.如果犯罪人在其亲友对其采取哄骗、捆绑、麻醉措施前,已明确向他们表示不会自行主动投案,也反对他们将其送交归案,并且在得知他们要将自己送交归案的真相后,仍坚决反对甚至激烈反抗,或者企图中途挣脱其亲友对其束缚的,那么,即使在其亲友将其送交有关单位或个人后,他不再反抗,并主动交代其罪行的,也不宜认定为“自动投案”。因为,犯罪人的种种行为已足说明,其亲友将其送交归案的行为,完全违背了他本人的意志;在归案过程中,犯罪人没有任何主动性可言。
2.如果犯罪人在其亲友对其采取哄骗、捆绑、麻醉措施前,虽曾明确向他们表示不会自行主动投案,也反对他们将其送交归案,但若其在中途得知他们要将自己送交归案的真相后,不再明确表示反对,无任何对抗行为,而是十分顺从,则可认为其有了一定程度的投案主动性,故仍可为自动投案;只要他在其亲友将其送交到有关单位或个人处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就应当认定成立自首。
3.犯罪人的亲友在对犯罪人采取哄骗、捆绑、麻醉措施前,犯罪人并未明确表示要投案,也未明确说明不准备投案,而直至其亲友将其送交有关单位或个人处理后,方得知其汞友送其归案的真相,此时,只要犯罪人不明确发表言辞对其亲友进行指责,无逃跑企图,则基于政策因素的考虑,仍宜推定犯罪人亲友送其归案的行为并不违背他本人的意志,仍宜认定为自动投案。但是,如果到案后,犯罪人对其亲友横加指责、肆意谩骂,甚至企图殴打他们或者逃跑的,则说明亲友送其归案的行为完全违背了他本人的意志,说明其根本没有任何投案的主动性,就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 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 刑事审判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5一46页。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亲友将犯罪人哄骗、捆绑、麻醉后送交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3-04-28

 

关键词 自首 自动投案 亲友协助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有一种观点认为,自动投案“要么主观上有主动投案的表示,要么客观上有投案的行为”,因而类似将犯罪人哄骗、捆绑或麻醉后送交司法机关的行为,显然都不能视为“亲友送去投案”。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对上述情形不以自动投案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
我们认为,在处理这类案件中,既不能从表面形式出发,仅以犯罪人的亲友对犯罪人采取了哄骗、捆绑、麻醉等手段为由,就一概认定其亲友送其归案行为违背了他本人的意志,也不能不加区别主张所谓可以将“亲友的主动性视为犯罪分子的主动性”,而应当通过分析犯罪人在其亲友送其归案前后以及此过程中的种种表现,以认定其归案行为是否具有主动性,并进而决定是否将其行为视为自动投案。具体而言:
1.如果犯罪人在其亲友对其采取哄骗、捆绑、麻醉措施前,已明确向他们表示不会自行主动投案,也反对他们将其送交归案,并且在得知他们要将自己送交归案的真相后,仍坚决反对甚至激烈反抗,或者企图中途挣脱其亲友对其束缚的,那么,即使在其亲友将其送交有关单位或个人后,他不再反抗,并主动交代其罪行的,也不宜认定为“自动投案”。因为,犯罪人的种种行为已足说明,其亲友将其送交归案的行为,完全违背了他本人的意志;在归案过程中,犯罪人没有任何主动性可言。
2.如果犯罪人在其亲友对其采取哄骗、捆绑、麻醉措施前,虽曾明确向他们表示不会自行主动投案,也反对他们将其送交归案,但若其在中途得知他们要将自己送交归案的真相后,不再明确表示反对,无任何对抗行为,而是十分顺从,则可认为其有了一定程度的投案主动性,故仍可为自动投案;只要他在其亲友将其送交到有关单位或个人处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就应当认定成立自首。
3.犯罪人的亲友在对犯罪人采取哄骗、捆绑、麻醉措施前,犯罪人并未明确表示要投案,也未明确说明不准备投案,而直至其亲友将其送交有关单位或个人处理后,方得知其汞友送其归案的真相,此时,只要犯罪人不明确发表言辞对其亲友进行指责,无逃跑企图,则基于政策因素的考虑,仍宜推定犯罪人亲友送其归案的行为并不违背他本人的意志,仍宜认定为自动投案。但是,如果到案后,犯罪人对其亲友横加指责、肆意谩骂,甚至企图殴打他们或者逃跑的,则说明亲友送其归案的行为完全违背了他本人的意志,说明其根本没有任何投案的主动性,就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 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 刑事审判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5一46页。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