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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的投案动机和目的不影响自首成立

发布时间:2013-05-03

 

自首 投案动机和目的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董保卫、李志林等盗窃、收购赃物案
裁判摘要:犯罪分子的投案动机和目的不影响自首成立。行为人不否认或基本不否认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方面,能如实交代行为的客观方面,而仅否认主观内容方面,不论是否认其主观犯罪故意,还是否认其客观行为的犯罪性质,均属于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有人认为,如果犯罪分子不是为投案而是出于获取赏金、报复同案人等原因到有关部门交代案件事实的,由于欠缺“主动性”而不能被认定为自动投案。这种理解有片面性。在司法实践中,自动投案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出于真心悔罪;有的是为争取宽大处理,希望法院在量刑时能从轻处理;有的是基于亲友规劝和压力而勉强投案;有的是走投无路,基于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物质窘迫而不得不投案,所有这些动机均不影响对其自动投案的认定。自首的立法精神主要是为瓦解分化犯罪分子,提高刑事案件的办案效率,节约司法成本。从犯罪分子投案及供述行为的客观结果考虑,只要有利于司法机关查清有关事实并顺利进行审判,就可认定为自动投案,因此,“投案后又逃跑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至于犯罪分子出于何种动机,对于认定自动投案及自首并不起决定作用。因此,犯罪分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到有关单位反映案件事实,没有隐瞒自己在其中的作用,没有逃避可能的刑事处理,不论其反映案件事实的真实目的如何,均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6年第1集(总第48集,案例第381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3 ? 29页。执笔:方炯、谭劲松;审编:王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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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保卫、李志林等盗窃、收购赃物案
裁判摘要:犯罪分子的投案动机和目的不影响自首成立。行为人不否认或基本不否认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方面,能如实交代行为的客观方面,而仅否认主观内容方面,不论是否认其主观犯罪故意,还是否认其客观行为的犯罪性质,均属于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有人认为,如果犯罪分子不是为投案而是出于获取赏金、报复同案人等原因到有关部门交代案件事实的,由于欠缺“主动性”而不能被认定为自动投案。这种理解有片面性。在司法实践中,自动投案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出于真心悔罪;有的是为争取宽大处理,希望法院在量刑时能从轻处理;有的是基于亲友规劝和压力而勉强投案;有的是走投无路,基于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物质窘迫而不得不投案,所有这些动机均不影响对其自动投案的认定。自首的立法精神主要是为瓦解分化犯罪分子,提高刑事案件的办案效率,节约司法成本。从犯罪分子投案及供述行为的客观结果考虑,只要有利于司法机关查清有关事实并顺利进行审判,就可认定为自动投案,因此,“投案后又逃跑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至于犯罪分子出于何种动机,对于认定自动投案及自首并不起决定作用。因此,犯罪分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到有关单位反映案件事实,没有隐瞒自己在其中的作用,没有逃避可能的刑事处理,不论其反映案件事实的真实目的如何,均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6年第1集(总第48集,案例第381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3 ? 29页。执笔:方炯、谭劲松;审编:王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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