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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与非罪的界限

发布时间:2013-05-13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刑法》 第209条第2款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构成并未规定要求具备一定的数量或者情节,使得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表面上类似于一种行为犯,即似乎只要实施了非法制造行为就可以构成犯罪。但这显然是与立法精神不符的、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按照有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均以一定的数额或者情节为构成条件,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行为与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或者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相比危害性只轻不重,自然更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应以犯罪论处。在1994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之规定》(以下简称《 发票案件规定)))中,对“非法印制(复制)、倒卖发票(含假发票)或者非法制造、倒卖防伪专用品”的行为,要求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能以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 发票案件规定》具体列举了三种情形:一是非法印制(复制)、倒卖其他发票二百五十份以上的;二是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千元以上的;三是曾因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这类违法活动的。虽然《发票案件规定》已不再适用,但其精神仍值得借鉴。那么,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行为到底以什么标准条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比较适当呢?有观点认为可参照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标准。因为这两个罪名之间,在犯罪客体、客观行为等方面均相同,只是对象略有差异,而这种差异也只是发票内的不同种类而已。这就表明两者之间具有可参照性。按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构成犯罪的标准,实施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以数量为标准的,也即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不足五十份的,只是一般违法行为。我们认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构成犯罪的标准可以参照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标准来适用有其一定的道理,但有必要适当提高。因为普通发票不具有直接办理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功能,因此对其进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将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进行出售的行为危害性是要小于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的。实际上《增值税案件解释》对此是有所体现的。《 增值税案件解释》 第7条第1款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五十份以上的;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的,依照1979年《 刑法》 第151条之规定处罚。这一规定将盗窃或者诈骗不同种类的发票采取不同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我们认为是比较合理的,推而广之,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构成犯罪标准的掌握也应如此。由于《增值税案件解释》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构成犯罪的标准规定为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五十份以上,我们认为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构成犯罪的标准掌握在上述标准的两倍即一百份以上发票较为合适的。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16一2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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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209条第2款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构成并未规定要求具备一定的数量或者情节,使得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表面上类似于一种行为犯,即似乎只要实施了非法制造行为就可以构成犯罪。但这显然是与立法精神不符的、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按照有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均以一定的数额或者情节为构成条件,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行为与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或者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相比危害性只轻不重,自然更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应以犯罪论处。在1994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之规定》(以下简称《 发票案件规定)))中,对“非法印制(复制)、倒卖发票(含假发票)或者非法制造、倒卖防伪专用品”的行为,要求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能以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 发票案件规定》具体列举了三种情形:一是非法印制(复制)、倒卖其他发票二百五十份以上的;二是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千元以上的;三是曾因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这类违法活动的。虽然《发票案件规定》已不再适用,但其精神仍值得借鉴。那么,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行为到底以什么标准条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比较适当呢?有观点认为可参照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标准。因为这两个罪名之间,在犯罪客体、客观行为等方面均相同,只是对象略有差异,而这种差异也只是发票内的不同种类而已。这就表明两者之间具有可参照性。按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构成犯罪的标准,实施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以数量为标准的,也即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不足五十份的,只是一般违法行为。我们认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构成犯罪的标准可以参照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标准来适用有其一定的道理,但有必要适当提高。因为普通发票不具有直接办理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功能,因此对其进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将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进行出售的行为危害性是要小于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的。实际上《增值税案件解释》对此是有所体现的。《 增值税案件解释》 第7条第1款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五十份以上的;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的,依照1979年《 刑法》 第151条之规定处罚。这一规定将盗窃或者诈骗不同种类的发票采取不同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我们认为是比较合理的,推而广之,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构成犯罪标准的掌握也应如此。由于《增值税案件解释》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构成犯罪的标准规定为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五十份以上,我们认为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构成犯罪的标准掌握在上述标准的两倍即一百份以上发票较为合适的。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16一2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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