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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申请宣告配偶死亡后与他人结婚的行为的定性

发布时间:2013-05-16

 

重婚罪 恶意申请 宣告死亡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王艳重婚案
裁判摘要:恶意申请致配偶被宣告死亡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关系实质上并未消灭。申请人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对此,我们认为该行为构成重婚罪。理由是:
 
(一)恶意申请致配偶被宣告死亡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关系实质上并未消灭
民事法律只保护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善意的民事行为,要求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恶意实施侵犯他人或公共利益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行为,民事法律不予保护而且一般会规定相应的制裁或救济措施,并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恶意欺诈行为应当属于无效行为,因欺诈行为而获得确认的法律关系无效,且无效的效力溯及行为开始起。因此,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第37条的规定仅针对合法的民事行为也即申请属于善意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恶意实施的欺诈申请行为则不适用本条规定。据此,对上述《意见》规定的正确理解应当是,法律对善意的申请宣告死亡,且经法定程序依法作出的宣告死亡的效力予以保护,对于宣告死亡后被宣告人出现的,依法撤销死亡宣告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以维护现存状态为原则,即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如果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应当说,上述司法解释的这种规定符合基本的人伦情理,有利于保护婚姻自由,维护社会家庭关系的相对稳定。而行为人恶意申请致配偶被宣告死亡,严重违法,当属无效民事行为,因行为人配偶被宣告死亡而导致婚姻关系消灭的法律关系也自始无效。因此,从民事法律关系看,婚姻关系因为被宣告死亡行为的无效而实质上并未消灭。
(二)被告人的行为应受严事追究
在我国,公民的婚姻家庭关系在宪法之外还受到民法和刑法两大实体法的双重保障。实践中,婚姻家庭纠纷的案件同时又涉及重婚犯罪或其他婚姻家庭犯罪的现象较为常见,这就意味着,同一案件事实的性质存在刑事犯罪和民事纠纷两种可能性。要正确界定该事实的性质到底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主要取决于对该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对于恶意实施侵犯他人或公共利益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未触犯《刑法》的行为,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行为人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该行为社会危害性严重,触犯了《 刑法》 ,根据“先刑后民”的审理原则,则应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然后再追究其民事责任。被告人恶意申请宣告配偶死亡后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配偶的合法权益和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还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显然不再是一般的民事违法行为,而是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在申请宣告配偶死亡时,故意编造配偶下落不明已满4年的虚假事实,导致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从而取得虚假“拟制丧偶”身份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性质,与已有配偶者采取欺骗手段制作虚假手续,冒充未婚或离异的身份又与他人结婚的性质是同样的,均是重婚行为。只不过行为人骗取的虚假手续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的判决,是重婚行为的一种特殊表现手段而已。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6年第6集(总第53集,案例第419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6--41页。执笔:刘京华;审编:周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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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王艳重婚案
裁判摘要:恶意申请致配偶被宣告死亡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关系实质上并未消灭。申请人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对此,我们认为该行为构成重婚罪。理由是:
 
(一)恶意申请致配偶被宣告死亡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关系实质上并未消灭
民事法律只保护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善意的民事行为,要求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恶意实施侵犯他人或公共利益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行为,民事法律不予保护而且一般会规定相应的制裁或救济措施,并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恶意欺诈行为应当属于无效行为,因欺诈行为而获得确认的法律关系无效,且无效的效力溯及行为开始起。因此,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第37条的规定仅针对合法的民事行为也即申请属于善意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恶意实施的欺诈申请行为则不适用本条规定。据此,对上述《意见》规定的正确理解应当是,法律对善意的申请宣告死亡,且经法定程序依法作出的宣告死亡的效力予以保护,对于宣告死亡后被宣告人出现的,依法撤销死亡宣告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以维护现存状态为原则,即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如果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应当说,上述司法解释的这种规定符合基本的人伦情理,有利于保护婚姻自由,维护社会家庭关系的相对稳定。而行为人恶意申请致配偶被宣告死亡,严重违法,当属无效民事行为,因行为人配偶被宣告死亡而导致婚姻关系消灭的法律关系也自始无效。因此,从民事法律关系看,婚姻关系因为被宣告死亡行为的无效而实质上并未消灭。
(二)被告人的行为应受严事追究
在我国,公民的婚姻家庭关系在宪法之外还受到民法和刑法两大实体法的双重保障。实践中,婚姻家庭纠纷的案件同时又涉及重婚犯罪或其他婚姻家庭犯罪的现象较为常见,这就意味着,同一案件事实的性质存在刑事犯罪和民事纠纷两种可能性。要正确界定该事实的性质到底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主要取决于对该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对于恶意实施侵犯他人或公共利益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未触犯《刑法》的行为,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行为人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该行为社会危害性严重,触犯了《 刑法》 ,根据“先刑后民”的审理原则,则应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然后再追究其民事责任。被告人恶意申请宣告配偶死亡后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配偶的合法权益和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还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显然不再是一般的民事违法行为,而是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在申请宣告配偶死亡时,故意编造配偶下落不明已满4年的虚假事实,导致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从而取得虚假“拟制丧偶”身份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性质,与已有配偶者采取欺骗手段制作虚假手续,冒充未婚或离异的身份又与他人结婚的性质是同样的,均是重婚行为。只不过行为人骗取的虚假手续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的判决,是重婚行为的一种特殊表现手段而已。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6年第6集(总第53集,案例第419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6--41页。执笔:刘京华;审编:周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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