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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牟利为目的仅为提高浏览权限而担任淫秽网站版主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发布时间:2013-05-23

   庭立方:被告人史迎庆、盛家志明知陈继明创建淫秽网站从中收取广告费牟利,为了获得权限以便浏览更多的淫秽信息,从“开心休闲论坛”网站普通的注册会员申请成为管理人员。二被告人共同对该网站进行管理、编辑和维护,其中史迎庆申请为超级版主,盛家志申请为东莞版实习版主。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二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罪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史迎庆、盛家志主观上无牟利目的,其帮助管理行为并不是为了帮助陈继明获得更多经济利益,而是为了提高自己浏览网站的权限,其既没有牟利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因自己的管理行为获得经济利益,客观上也未获得报酬。二被告人与陈继明缺乏犯意联络,不构成共同犯罪,应单独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罪。另一种意见认为,二被告人虽无牟利目的,客观上也未获得报酬,但在明知陈继明建立淫秽网站收取广告费牟利,仍申请成为网站的版主,对网站进行管理、编辑和维护,从而吸引更多的网民进行点击和浏览,其行为对陈继明的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应当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

    我们赞同后一种意见,被告人史迎庆、盛家志与被告人陈继明系共同犯罪。具体理由如下:
    按照共同犯罪人的作用不同,共犯可以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所谓辅助所用,按照主流观点的理解,是指为犯罪分子实行犯罪创造条件。辅助可表现为有形的帮助,如提供工具、排除障碍等;也可表现为无形的帮助,如指点实施犯罪的时机、协助制订计划等。刑法上的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一般是指帮助犯。
    本案被告人史迎庆、盛家志对网站中描绘嫖娼过程过于简单的帖子或没有上传色情图片的帖子进行删除,而对详细描绘整个嫖娼过程并上传色情图片的帖子进行加分和回复。二被告人虽然主观上意识到其管理、编辑行为必然会吸引更多的网民进行点击和浏览,大大提升网站的“人气”,对陈继明利用网站牟利的行为起到积极帮助作用,但是仍积极申请成为网站管理人员,对淫秽网站进行管理、编辑和维护。同时,陈继明也明知史迎庆、盛家志的管理行为对其行为会起到帮助作用,而接受二被告人的申请,同意其参加网站管理、编辑和维护。可见,史迎庆、盛家志与陈继明属于共同犯罪,史迎庆、盛家志的行为完全符合帮助犯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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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立方:被告人史迎庆、盛家志明知陈继明创建淫秽网站从中收取广告费牟利,为了获得权限以便浏览更多的淫秽信息,从“开心休闲论坛”网站普通的注册会员申请成为管理人员。二被告人共同对该网站进行管理、编辑和维护,其中史迎庆申请为超级版主,盛家志申请为东莞版实习版主。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二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罪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史迎庆、盛家志主观上无牟利目的,其帮助管理行为并不是为了帮助陈继明获得更多经济利益,而是为了提高自己浏览网站的权限,其既没有牟利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因自己的管理行为获得经济利益,客观上也未获得报酬。二被告人与陈继明缺乏犯意联络,不构成共同犯罪,应单独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罪。另一种意见认为,二被告人虽无牟利目的,客观上也未获得报酬,但在明知陈继明建立淫秽网站收取广告费牟利,仍申请成为网站的版主,对网站进行管理、编辑和维护,从而吸引更多的网民进行点击和浏览,其行为对陈继明的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应当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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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被告人史迎庆、盛家志对网站中描绘嫖娼过程过于简单的帖子或没有上传色情图片的帖子进行删除,而对详细描绘整个嫖娼过程并上传色情图片的帖子进行加分和回复。二被告人虽然主观上意识到其管理、编辑行为必然会吸引更多的网民进行点击和浏览,大大提升网站的“人气”,对陈继明利用网站牟利的行为起到积极帮助作用,但是仍积极申请成为网站管理人员,对淫秽网站进行管理、编辑和维护。同时,陈继明也明知史迎庆、盛家志的管理行为对其行为会起到帮助作用,而接受二被告人的申请,同意其参加网站管理、编辑和维护。可见,史迎庆、盛家志与陈继明属于共同犯罪,史迎庆、盛家志的行为完全符合帮助犯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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