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瑶 严选律师
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
发布时间:2013-05-23
庭立方:被告人史迎庆、盛家志明知陈继明创建淫秽网站从中收取广告费牟利,为了获得权限以便浏览更多的淫秽信息,从“开心休闲论坛”网站普通的注册会员申请成为管理人员。二被告人共同对该网站进行管理、编辑和维护,其中史迎庆申请为超级版主,盛家志申请为东莞版实习版主。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二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罪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史迎庆、盛家志主观上无牟利目的,其帮助管理行为并不是为了帮助陈继明获得更多经济利益,而是为了提高自己浏览网站的权限,其既没有牟利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因自己的管理行为获得经济利益,客观上也未获得报酬。二被告人与陈继明缺乏犯意联络,不构成,应单独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罪。另一种意见认为,二被告人虽无牟利目的,客观上也未获得报酬,但在明知陈继明建立淫秽网站收取广告费牟利,仍申请成为网站的版主,对网站进行管理、编辑和维护,从而吸引更多的网民进行点击和浏览,其行为对陈继明的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应当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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