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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点数等虚拟财产的价值可以参考网络运营商对互联网财产的定价方法计算

发布时间:2013-05-23

    庭立方:网络游戏点数等虚拟财产的价值如何计算是本案的另一个重要问题。盗窃数额是否构成较大既是区别罪与非罪的界限,也是重要的量刑情节。因此,对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计算直接关系到定罪与量刑。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7日印发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列举了多种被盗物品的价值计算方法,但未涉及游戏点数的价值计算。司法实践中,对游戏点数等互联网上的财产的价值计算方法主要有:(1)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准计算互联网财产的价值;(2)根据用户真实货币的投入计算互联网财产价值;(3)根据市场交易价格来确定互联网财产价值;(4)网络运营商对互联网财产的定价;(5)根据受害者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互联网财产价值。本案中,网络运营商对游戏点数有明确的定价,因此可以按照上述第四种方法确定邓玮铭获得的财产的价值。
    此外,根据《解释》关于“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的规定,在盗卖数额确定过程中也应考虑以下情况:(1)如果行为人将窃取、骗取的互联网财产转卖给第三人的,其销赃数额高于按照前述方法计算的犯罪数额的,则按销赃数额计算;(2)如果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明显大于依前述方法计算的犯罪数额的,则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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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根据《解释》关于“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的规定,在盗卖数额确定过程中也应考虑以下情况:(1)如果行为人将窃取、骗取的互联网财产转卖给第三人的,其销赃数额高于按照前述方法计算的犯罪数额的,则按销赃数额计算;(2)如果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明显大于依前述方法计算的犯罪数额的,则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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