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权 严选律师
广西万恒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发布时间:2013-05-29
庭立方: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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