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敏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5-29
对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也应当按照定罪处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是指以向被害人亲友索取财物为目的,将婴幼儿劫持并扣作人质的行为。“偷盗”,主要是指乘婴幼儿亲属或者监护人,如父母、祖父母没有防备,将该婴幼儿抱走、带走的行为;潜入他人住宅将婴儿抱走;乘家长不备将正在玩耍的婴幼儿带走;以及采取利诱、拐骗方法将婴幼儿哄骗走等等。“婴幼儿”,是指不满6周岁的未成年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婴幼儿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无论是将其抱走、带走,还是哄骗走,都是偷盗婴幼儿的行为,都应当依照绑架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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