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中华人民共和国
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中增设“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的规定,解决了实践中对建议他人买卖证券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理解上的分歧。从该规定分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方式有买卖证券、泄露该信息和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交易,是三种并列的行为方式,对建议他人买卖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行为是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还是构成内幕交易罪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建议行为是泄露内幕信息的具体方式之一,是一种采用暗示的方式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因此,应当认定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建议行为不是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而是内幕交易行为,应当认定构成内幕交易罪。
我们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如下:首先,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是内幕信息本身,即使是行为人在泄露时对内幕信息进行了加工、增加、缩减,其内容也必须与原信息基本一致,而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已不再是仅仅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本身,因此不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其次,根据刑法关于
的规定,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极有可能是内幕交易实施者的犯意提起者、教唆者,建议者和交易者属于内幕交易的共同犯罪,均构成内幕交易罪。
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建议他人买卖证券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一是主体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二是在他人交易前为他人提供交易建议,如提供交易时间、交易数额等;三是这些交易建议是基于知情内幕信息而作出的;四是他人根据交易建议实施了内幕交易。由此而论,无论建议人有否实际获利,或者建议人有否自己进行内幕交易,其建议行为均构成内幕交易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