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非法获取”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3-06-03

     庭立方: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的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采用“窃取”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比较容易认定,关键是如何认定本条中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根据浦东新区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情况和媒体报道的其他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情况,目前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中,“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主要包括冒充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至电信部门调取通话清单,向掌握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人员如房地产公司、电讯公司工作人员购买等,获取的信息内容不仅包括公民的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还包括职业、简历、住址等信息。总体而言,这些行为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被告人均是未经授权擅自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例如,房产业主购房时登记自己的电话号码,只是为了便于与开发商或卖家联系,其信息被多次转卖显然超出其同意的范围。再如,求职者向某职位发送个人简历,只是为了应聘该职位,其信息被转卖至其他公司也显然违背其意愿。
    有学者提出,一些单位将本机构人员信息公布于网站上,某些经营信息的企业或个人通过网络搜索上述信息并整理出售的行为是否应该人罪,法律规定并不明确。我们认为,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平台,如果信息所有者自行或者通过单位将信息公布于网站上,应当推定其同意公开个人信息。作为一个理性的个人,应当能预见信息公开的后果,所以在选择公开的程度和方式时会有所控制,不会将私密性较强的信息公布于网站上。所以,即使这些公开的信息被他人搜索到之后再整理出售,一方面该行为的危害程度有限,另一方面该行为的后果是信息所有者应当能够预见到的,所以不宜人罪。
    另有观点认为,非法获取行为的“非法性”同时还应当体现为手段行为的“非法性”,即采用的手段属于窃取以及其他与窃取行为具有相当违法性的行为。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不能很好地解释买卖和互易信息行为的违法性,目前虽然没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明确将公民个人信息规定为禁止买卖和互易的商品,很难确认买卖或者互易的手段本身是否具有违法性,但如果行为人未经授权擅自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则无疑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因此,本案中,行为人在网上购买、互易、发布虚假招聘广告骗取求职者个人信息以及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复制公司客户资料等手段均可认定为“非法获取”。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非法获取”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3-06-03

     庭立方: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的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采用“窃取”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比较容易认定,关键是如何认定本条中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根据浦东新区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情况和媒体报道的其他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情况,目前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中,“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主要包括冒充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至电信部门调取通话清单,向掌握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人员如房地产公司、电讯公司工作人员购买等,获取的信息内容不仅包括公民的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还包括职业、简历、住址等信息。总体而言,这些行为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被告人均是未经授权擅自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例如,房产业主购房时登记自己的电话号码,只是为了便于与开发商或卖家联系,其信息被多次转卖显然超出其同意的范围。再如,求职者向某职位发送个人简历,只是为了应聘该职位,其信息被转卖至其他公司也显然违背其意愿。
    有学者提出,一些单位将本机构人员信息公布于网站上,某些经营信息的企业或个人通过网络搜索上述信息并整理出售的行为是否应该人罪,法律规定并不明确。我们认为,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平台,如果信息所有者自行或者通过单位将信息公布于网站上,应当推定其同意公开个人信息。作为一个理性的个人,应当能预见信息公开的后果,所以在选择公开的程度和方式时会有所控制,不会将私密性较强的信息公布于网站上。所以,即使这些公开的信息被他人搜索到之后再整理出售,一方面该行为的危害程度有限,另一方面该行为的后果是信息所有者应当能够预见到的,所以不宜人罪。
    另有观点认为,非法获取行为的“非法性”同时还应当体现为手段行为的“非法性”,即采用的手段属于窃取以及其他与窃取行为具有相当违法性的行为。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不能很好地解释买卖和互易信息行为的违法性,目前虽然没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明确将公民个人信息规定为禁止买卖和互易的商品,很难确认买卖或者互易的手段本身是否具有违法性,但如果行为人未经授权擅自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则无疑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因此,本案中,行为人在网上购买、互易、发布虚假招聘广告骗取求职者个人信息以及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复制公司客户资料等手段均可认定为“非法获取”。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