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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投案的本质特征

发布时间:2013-06-04

    庭立方:一般认为,投案的主动性是自动投案的本质特征。主动性,是指在明知投案后果的前提下,犯罪人在其自由意志支配下对这种结果的一种积极自愿的选择,体现出犯罪人愿意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法律制裁的主观意愿。衡量是否构成自动投案,重要标准就是看其是否具有投案的主动性、自愿性。无论是作为典型的自动投案的“亲投”形式,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所列举的非典型投案(亦称准自动投案)的“代投”、“陪投”、“托投”、“送投”等七种情形,都体现出犯罪人投案的自愿性与主动性。是否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需要根据犯罪人的客观行为与外在表现综合分析认定。主观意志支配客观行为,客观行为体现主观意志。通常情况下,客观行为与主观意愿是相统一的,犯罪人主动自愿认罪的主观意愿会促使其主动到案;同样,主动到案的客观行为也可以反映出犯罪人认罪、悔罪、自愿接受法律惩罚的主观意愿。
    当然,主观与客观并非总是一致、统一的,有时存在不一致甚至矛盾的情况。有些情况下,犯罪人客观上具有“主动归案”的外在表象,但“到案”后却否认或隐瞒与其相关的犯罪事实,企图蒙混过关逃避处罚;或者掩盖真相,避重就轻,试图减轻罪责,均没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与之相反,犯罪人客观上虽未使其自身处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但其他情况或证据表明犯罪人主观上有主动、自愿投案的意思,如符合自动投案的其他条件,则应视为自动投案处理。如因伤、病或行动不便,无法前往公安机关投案的,经查实具有主动投案意愿的,可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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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立方:一般认为,投案的主动性是自动投案的本质特征。主动性,是指在明知投案后果的前提下,犯罪人在其自由意志支配下对这种结果的一种积极自愿的选择,体现出犯罪人愿意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法律制裁的主观意愿。衡量是否构成自动投案,重要标准就是看其是否具有投案的主动性、自愿性。无论是作为典型的自动投案的“亲投”形式,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所列举的非典型投案(亦称准自动投案)的“代投”、“陪投”、“托投”、“送投”等七种情形,都体现出犯罪人投案的自愿性与主动性。是否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需要根据犯罪人的客观行为与外在表现综合分析认定。主观意志支配客观行为,客观行为体现主观意志。通常情况下,客观行为与主观意愿是相统一的,犯罪人主动自愿认罪的主观意愿会促使其主动到案;同样,主动到案的客观行为也可以反映出犯罪人认罪、悔罪、自愿接受法律惩罚的主观意愿。
    当然,主观与客观并非总是一致、统一的,有时存在不一致甚至矛盾的情况。有些情况下,犯罪人客观上具有“主动归案”的外在表象,但“到案”后却否认或隐瞒与其相关的犯罪事实,企图蒙混过关逃避处罚;或者掩盖真相,避重就轻,试图减轻罪责,均没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与之相反,犯罪人客观上虽未使其自身处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但其他情况或证据表明犯罪人主观上有主动、自愿投案的意思,如符合自动投案的其他条件,则应视为自动投案处理。如因伤、病或行动不便,无法前往公安机关投案的,经查实具有主动投案意愿的,可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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