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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关部门调查或者询问期间主动交待犯罪事实的是否成立自首

发布时间:2013-06-06

    庭立方:在有关部门调查或者询问期间主动交待犯罪事实的是否成立自首

    案例:某海关缉私局获得情报线索,反映华昌贸易公司在进口家具过程中有走私嫌疑。经初步调查,该公司确有采取低报价格偷逃国家税款的事实。某日,办案人员到该公司讲明政策,要求公司总经理华某配合调查。华某在接受询问时,慑于法律威严,向调查人员交待了该公司在进口家具贸易中采取低报价格的手段、偷逃国家税款的事实。本案遂告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华某在海关缉私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待走私犯罪事实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也产生了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华某在海关缉私部门对其所在公司涉嫌犯罪尚未立案的情况下,在调查期间即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可以视为自动投案,应以自首论。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缉私部门对华昌公司涉嫌犯罪问题尚未立案,但是已经掌握了其走私犯罪的线索,华某的交待具有被动性,不能成立自首。

    我们认为,认定华某是否属于自动投案,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关键在于对《高法解释》和《两高意见》中相关规定的正确理解。按照《高法解释》中关于“自动投案”的界定,华某的行为似乎可以视作自首;但是《两高意见》对此则有明确规定: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笔者理解,《两高意见》之所以作出前述规定,还是重在考察行为人是主动归案,还是被动归案。如果办案机关掌握犯罪线索在先,并且有针对性地找行为人调查情况,不管行为人交待的动机如何,其归案的被动性都毋庸置疑。如果将这种“等找上门来才交待”的情形视为自首,则明显与刑法设立自首制度的初衷相悖。

    本案中,海关缉私部门事先已经掌握华昌公司涉嫌走私犯罪的线索,且华某是在办案机关调查询问时才交待的犯罪事实。因此,对华某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是其主动坦白犯罪事实可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申言之,如果海关缉私部门之前未掌握华昌公司涉嫌走私犯罪的线索,那么华某在海关调查人员向其了解情况时主动交待了走私犯罪的事实,则完全可以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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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关部门调查或者询问期间主动交待犯罪事实的是否成立自首

发布时间:2013-06-06

    庭立方:在有关部门调查或者询问期间主动交待犯罪事实的是否成立自首

    案例:某海关缉私局获得情报线索,反映华昌贸易公司在进口家具过程中有走私嫌疑。经初步调查,该公司确有采取低报价格偷逃国家税款的事实。某日,办案人员到该公司讲明政策,要求公司总经理华某配合调查。华某在接受询问时,慑于法律威严,向调查人员交待了该公司在进口家具贸易中采取低报价格的手段、偷逃国家税款的事实。本案遂告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华某在海关缉私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待走私犯罪事实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也产生了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华某在海关缉私部门对其所在公司涉嫌犯罪尚未立案的情况下,在调查期间即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可以视为自动投案,应以自首论。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缉私部门对华昌公司涉嫌犯罪问题尚未立案,但是已经掌握了其走私犯罪的线索,华某的交待具有被动性,不能成立自首。

    我们认为,认定华某是否属于自动投案,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关键在于对《高法解释》和《两高意见》中相关规定的正确理解。按照《高法解释》中关于“自动投案”的界定,华某的行为似乎可以视作自首;但是《两高意见》对此则有明确规定: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笔者理解,《两高意见》之所以作出前述规定,还是重在考察行为人是主动归案,还是被动归案。如果办案机关掌握犯罪线索在先,并且有针对性地找行为人调查情况,不管行为人交待的动机如何,其归案的被动性都毋庸置疑。如果将这种“等找上门来才交待”的情形视为自首,则明显与刑法设立自首制度的初衷相悖。

    本案中,海关缉私部门事先已经掌握华昌公司涉嫌走私犯罪的线索,且华某是在办案机关调查询问时才交待的犯罪事实。因此,对华某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是其主动坦白犯罪事实可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申言之,如果海关缉私部门之前未掌握华昌公司涉嫌走私犯罪的线索,那么华某在海关调查人员向其了解情况时主动交待了走私犯罪的事实,则完全可以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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