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振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6-09
庭立方:后罪为数罪且数罪全部构成累犯的是数罪累犯中最常见的一种情况。对此,应当按照“先并罚后从重”的原则处理,即先对后面的数罪按照第69条的规定确定刑罚,然后在此基础上按照累犯从重处罚的原则,最后确定刑罚的总量。“先并罚后从重”既考虑到了数罪应当并罚,又顾全了后面的数罪都因前罪而成立累犯的要求。如果对数罪累犯不加区别地“先从重后并罚”,会不适当地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因为根据刑法第69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是采取限制加重的原则进行处罚的,如果对数罪累犯“先从重后并罚”就会提高数罪并罚时的量刑幅度,导致对被告人加重处罚的后果,有违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及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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