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忠孙 严选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卓建忠赢律师团)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3-06-13
庭立方:入户盗窃和在户盗窃的理解
入户盗窃存在非法侵入住宅的问题,要求行为人在进入户之前就有了盗窃的犯罪故意,在这个故意下进入户进行盗窃的行为,并且在户盗窃则不存在非法侵入住宅的问题,即行为人虽然在他人住宅内盗窃了财物,然而其进入住宅时并无盗窃意图,且有合法理由进入,尔后临时起意盗窃的,应按一般盗窃情形而非入户盗窃处理,构成仍有数额或者次数上的要求,那么,对于含有其他动机(如报复伤害他人强奸抢劫等)非法侵入住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之中或之后,临时起意进行盗窃的,是否可按入户盗窃论处,从而构成盗窃罪?笔者认为根据犯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对(如报复伤害他人强奸抢劫等)非法侵入住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之中或之后,临时起意进行盗窃的,不应按照入户盗窃来处理,按一般盗窃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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