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华 严选律师
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
河北省石家庄市
发布时间:2013-06-13
庭立方:入户盗窃转化为的具体定性
《抢劫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那么,《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纳入罪状之后,上述解释是否会对入户情节构成重复评价,与刑法基本原则相抵触从而失去效用?解决问题之关键在于:对于转化型抢劫之先行盗窃应如何理解?换句话说,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认定为入户抢劫,对入户情节是否构成了重复评价?在第一层转化抢劫的前提评价过程中,入户盗窃对入户已做了刑法评价;在第二层转化抢劫的后果评价过程中,入户情节又作为认定入户抢劫加重情节的评价,势必会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笔者认为,对转化型抢劫之先行盗窃,是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首先,典型抢劫罪的成立并无数额限制,而转化型抢劫罪与典型抢劫罪只是在暴力胁迫与取财的先后顺序上有所不同,两者并无实质差别;其次,对转化型抢劫罪先行入户行为的理解要综合刑法设立案罪的立法目的及客观因数,不能拘泥于刑法表义,否则就不能正确理解和掌握这一法条的真实内涵,而且有可能放纵犯罪;最后,司法实践也是偏向于不违反禁止重复原则。因此笔者认为,上述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担心是不必要的。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全部类型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经济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经济犯罪
#暴力犯罪
2024/05/09 16:23
2024/05/09 16:15
2024/05/09 15:14
2024/05/09 15:10
2024/05/09 11:30
2024/05/09 0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