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权峰 严选律师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徐权峰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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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6-13
庭立方:关于经国家出资企业上级或者本级党委任命、具有一定管理职责的人员,是否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一种意见认为,只要是国家出资企业党委任命的干部,不论中层干部,还是基层干部,都具有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责,都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另一种意见认为,在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时,不仅要审查“党委任命”这一形式要件,还要审查所从事的工作的性质是否属于“从事公务”这一实质要件。中层干部可以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而基层的班组长、队长主要从事事务性甚至是劳务性工作,一般不能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多数意见认为,关于国家出资企业人员的认定,特别是在被委派情形中的认定,不能仅依据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提名、推荐、任命、批准或者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还应当严格审查行为人所从事的工作是否具有公务性质。对于公务的理解要从严把握。公务首先是管理性的事务,而不是一般的技术性、业务性的活动,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之所以将公务与劳务对应,在于更有针对性地强调公务与职权的关联性,突出公务的管理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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