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建强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6-17
庭立方:个体商户是职务侵占的主体。《》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徒刑,可以并处。根据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该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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