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权 严选律师
广西万恒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发布时间:2013-06-18
庭立方: 所谓国有单位委派的人员,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所谓委派,即委任、派遣,指派人担任职务。不论被委派的人是否具有干部身份,也不论是委派单位的原有职工,还是为了委派而从社会上招聘的人员,都可以成为国有单位委派人员。受委派的人员是国有单位的代表,其职务的取得是以国有单位为后盾的。被委派者担任一定的职务,获得一定的授权,并在职权范围内独立从事公务。《》第382条第2款规定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仅包括国有单位聘用的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还包括以承包、租赁等形式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委托是一个单位将一定的事务交给被委托者管理,被委托者往往要以委托者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内进行活动,而且其活动结果一般由委托者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中,马某是保险公司聘用的人员,在国有单位从事一定的事务,因而不是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的人员,应属于受国有公司委托的人员。这类人员不同于国家工作人员,只能成为和的主体,不能成为、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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